「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邱志偉
邱志偉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邱議瑩
邱議瑩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洪宗熠
洪宗熠
許智傑
許智傑
王定宇
王定宇
李俊俋
李俊俋
莊瑞雄
莊瑞雄
施義芳
施義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條之一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事業與直接投資事業,於前一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未達總支出之一定比例者,應於當年度增加研究發展支出,從事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投資研究發展支出占總支出之比例,以及逐年增加投資研究發展支出至一定比例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經查歷年來我國國營事業研發投入占營收比重偏低,以104年為例,台電、中油、台糖、台水研發支出占營收比重僅0.53%、0.14%、0.67%、0.03%,其中今年11月底,初步統計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稅前盈餘逾800億元,但實際統計其研發投入金額皆不到1%,明顯偏低。 三、為具體改善國營生產事業研發經費占營業收入之比重長期偏低狀況,爰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