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九條之一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事業與直接投資事業,於前一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未達總支出之一定比例者,應於當年度增加研究發展支出,從事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投資研究發展支出占總支出之比例,以及逐年增加投資研究發展支出至一定比例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經查歷年來我國國營事業研發投入占營收比重偏低,以104年為例,台電、中油、台糖、台水研發支出占營收比重僅0.53%、0.14%、0.67%、0.03%,其中今年11月底,初步統計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稅前盈餘逾800億元,但實際統計其研發投入金額皆不到1%,明顯偏低。 三、為具體改善國營生產事業研發經費占營業收入之比重長期偏低狀況,爰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