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秀芳
黃秀芳
劉建國
劉建國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羅致政
羅致政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許智傑
許智傑
洪慈庸
洪慈庸
蕭美琴
蕭美琴
蔡適應
蔡適應
蘇巧慧
蘇巧慧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呂孫綾
呂孫綾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製作名錄,並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一、根據野保法第4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是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再由林務局公告並製作名錄,並無固定更新時間。 二、野保法中規範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一直是許多爭議發生的根本問題,像是爭議好多年的台灣獼猴是否該從保育類降級,都是因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沒有固定更新的時間,導致名錄跟現實有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