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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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製作名錄,並每年更新一次。 | 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
一、根據野保法第4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是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再由林務局公告並製作名錄,並無固定更新時間。
二、野保法中規範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一直是許多爭議發生的根本問題,像是爭議好多年的台灣獼猴是否該從保育類降級,都是因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沒有固定更新的時間,導致名錄跟現實有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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