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陳其邁
陳其邁
呂孫綾
呂孫綾
管碧玲
管碧玲
蔡適應
蔡適應
鄭運鵬
鄭運鵬
邱志偉
邱志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國書
黃國書
施義芳
施義芳
黃秀芳
黃秀芳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製作名錄,並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按本法第四條規定:「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然並未規範名錄更新之年限,不利野生動物之保育,爰增列每年更新一次之規定。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 前項野生動物物種、族群量及區域之調查數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每年更新一次。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
按本條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及第二項:「……;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上述規定提到調查、族群量及利用數量……等問題,足見「數量」對於野生動物保育是非常重要之鑑識與分類之基礎;然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至今,似並未提供台灣野生動物族群、生態現況之調查報告,一、爰增列野生動物物種、族群數量以及區域之調查,並要求每年更新一次並公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