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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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中科院執行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品項區分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由中科院報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由本部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科技,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甲級與乙級產品之外銷案件,涉及國家外交政策、國際條約協定及文書查證等事項,本部得協調外交部、經濟部辦理。甲級產品外銷案件,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前,得邀集相關部會、學者或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前項所稱外銷案件,指最終使用者所在地非屬國內之銷售案件。 第一項品項之清單,由本部核定。 第四條 中科院產品銷售案件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銷售案件,由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二、軍民通用科技之銷售案件,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一、參考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國防科技工業產品區分及其銷售案件核定權責規定,爰整併現行條文第五條核定權責,於第一項規定中科院執行產品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核定權責,依品項區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甲級特殊性軍品,例如軍事用途航空器、艦艇、戰(甲)車、飛彈、反裝甲武器系統等;乙級傳統性軍品,例如輕兵器、火砲、彈藥、通用電訊(子)裝備與觀測器材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科技,例如核生化防護裝備、信號彈、煙霧彈(塊)、個人經理用品、醫療及衛生器材等。另有關甲級、乙級、丙級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事項,關係中科院內部營運之決策,中科院依第一項各款規定報送本部或自為核定前,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經董事會審議。 二、增訂第二項,參考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第九條規定,考量甲級、乙級產品外銷對國家外交、經濟、軍事有重大影響,且相關事務涉及外交部與經濟部之事權,明定本部得協調該二部辦理;其中甲級產品為主要武器系統或具關鍵機敏性之總成、次總成,銷售作業需考量符合終端使用規範、國家政策、國際情勢等,於符合我國利益之前提下執行,本部於陳報行政院核定前,得邀集相關部會、學者或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外銷案件定義,指最終使用者所在地非屬國內之銷售案件。 四、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甲級、乙級、丙級品項清單,由本部核定。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 中科院執行產品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涉及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事項者,由本部核定。 二、涉及軍民通用科技之事項者,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