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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心理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鄭寶清
邱泰源
連署人
洪宗熠
陳曼麗
葉宜津
呂孫綾
施義芳
莊瑞雄
吳玉琴
鄭運鵬
李麗芬
蔡易餘
鍾佳濱
羅致政
陳其邁
江永昌
黃秀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心理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鑑於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102年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為使職權相符,爰提案修正本條文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