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鄭寶清
鄭寶清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施義芳
施義芳
呂孫綾
呂孫綾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瑞雄
莊瑞雄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宛如
余宛如
鄭運鵬
鄭運鵬
李俊俋
李俊俋
黃秀芳
黃秀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五十三條 (刪除) 第一百五十三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一、本條刪除。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確規範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國家應予人民最大限度之維護,不應以刑罰方式限制人民之意見表達。 三、煽惑一詞本身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亦難以針對煽惑一詞作出明確、統一之見解。可見現行法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 四、我國刑法已有針對教唆犯做規範,本條第一款之情形與教唆犯有重疊之疑慮。 五、爰此,擬刪除本條條文,以保障人民之意見表達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