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呂孫綾
呂孫綾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曼麗
陳曼麗
鄭運鵬
鄭運鵬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李麗芬
李麗芬
李昆澤
李昆澤
余宛如
余宛如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必要時得優先規劃成為社區中心。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一、為因應國小招生不足與適性化教育之理念,地方政府宜成立特色學校,評估學校本身條件、地區環境特性與需求,並結合當地的商業生機,發展學校特色。 二、透過家長會、校友會的組織,讓雙方認同學校是社區的學校,社區是學校的社區等概念,以進行學校社區化,使學校成為社區的發展中心。 三、爰建議於「促進社區發展,」後增列「必要時得規劃成為社區中心」等字,以強化學校的功能及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