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為洲
盧秀燕
盧秀燕
黃偉哲
黃偉哲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蔣萬安
蔣萬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志恩
柯志恩
陳怡潔
陳怡潔
陳超明
陳超明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寄養家庭或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第十六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一、修正第一項出養,以寄養家庭或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避免再有更多家庭面對不捨與難過的境況。 二、強制收出養必須透過指定機構媒合,並禁止指名收養,這條規定卻讓少數背景特殊的出養孩子,從此斷絕留在台灣的機會。 三、收出養平台、機構和負責評估的社工面對收出養個案,要顧及孩子心理,讓更多有愛心、能力和意願收養孩子的人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