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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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二、鑒於現行規定追訴權時效之限制,對於侵害重大法益之案件,若已發現有利證據或犯罪嫌疑人,卻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致使國家機關無法進行犯罪追訴,與發現真實、貫徹公義之目的有違。 三、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與相關外國立法例,於第一項第一款新增但書,權衡法定型輕重及侵害生命法益與否兩者,將不受追訴權時效之範圍,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犯罪結果,始得排除。 四、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無論係因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均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於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