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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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除項目十九至二十一有關操作醫師資格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除項目十九至二十一有關操作醫師資格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為妥善因應外界對本部現行所採美容醫學管理方式爭議,採納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就第二條附表第十九(美容醫學手術)、第二十(美容醫學針劑注射)及第二十一(美容醫學光電治療)等項目中有關美容醫學操作人員資格規定,暫緩二年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未來將先強化醫療廣告管理、修正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及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查處等作為,加強美容醫學管理,保障病人安全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