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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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1.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10ppm。 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 第五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
經研究資料顯示,水產動物、藻類及其製品含有較高量之總砷,其中較不具毒性之有機砷佔70%~
95%,實際具危害毒性之無機砷含量較低,單以總砷難以評估以水產生物所作寵物食品之風險,另因寵物食品樣態繁多,各產品含水率亦具顯著差異,爰參考國際規範修正此類寵物食品以換算為百分之十二含水率為基礎之總砷上限及無機砷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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