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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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國軍各類型部隊應依災害防救任務與各階段軍事教育及部隊訓練之災害防救課程,結合戰備任務、各項兵棋推演及實兵演練,執行實作訓練。 內政部消防署應提供國軍災害防救師資培訓及訓練場地,協助培育國軍種子教官及專業部隊訓練。 | 第十條 國軍各類型部隊應依災害防救任務與各階段軍事教育及部隊訓練之災害防救課程,結合戰備任務、各項兵棋推演及實兵演練,執行實作訓練。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應提供國軍災害防救師資培訓及訓練場地,協助培育國軍種子教官及專業部隊訓練。 |
配合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施行之災害防救法,將「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名稱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爰修正本條機關名稱,以符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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