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九十四節 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 |
一、本節新增。
二、為預防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感染症,需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該菌苗,因應檢驗之需要,爰增訂「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
|
|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十七 本標準適用於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Streptococcus iniae)培養菌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標準適用範圍。 |
|
|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十八 被檢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以下,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二○至四○公克無臨床症狀、肉眼病灶及瓶鼻海豚鏈球菌感染之健康金目鱸魚苗五○尾,在停止給餌二十四小時後,將其分成三組,一○尾腹腔注射二劑量菌苗,二○尾腹腔注射一劑量,其餘二○尾腹腔注射○.一毫升磷酸緩衝液(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PBS )做為對照,菌苗接種後於攝氏二十六至三○度水溫及循環式環境飼育觀察二週,觀察期間免疫組魚隻應無異常症狀且至少須九○%以上健存。對照組未進行試驗前死亡率高於一○%者,應予複檢。 五、效力試驗:將瓶鼻海豚鏈球菌攻毒菌液以磷酸緩衝液進行稀釋,以預計對照組死亡率八○%以上之稀釋菌液做為攻毒菌液,於菌苗注射後二週,停止給餌二十四小時後,將前款安全試驗接種一劑量菌苗之免疫組及對照組,每尾分別腹腔注射○.一毫升攻毒菌液,觀察二週,對照組有六○%以上死亡率,免疫組的相對存活率(1-(免疫組死亡率/對照組死亡率)x100%)須超過六○%。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 |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檢驗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須符合之條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