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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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其他動物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豬瘟血清: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細菌性血清:新臺幣七千元。 三、其他抗病毒性血清:新臺幣六千元。 四、細菌性菌苗:新臺幣五千元。 五、非經濟動物疫(菌)苗:新臺幣八千元。 六、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九萬一千元。 七、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八萬八千元。 八、其他病毒性疫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 第九條 其他動物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豬瘟血清: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細菌性血清:新臺幣七千元。 三、其他抗病毒性血清:新臺幣六千元。 四、細菌性菌苗:新臺幣五千元。 五、非經濟動物疫(菌)苗:新臺幣八千元。 六、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九萬一千元。 七、其他病毒性疫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
為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增列第九十四節「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訂定該菌苗檢驗時收取規費之標準,爰新增第七款。現行條文第七款移列至第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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