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訓練及發展業務,特設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
本學院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發展之執行。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之執行。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人員訓練之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執行。
五、國內外訓練發展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六、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及發展之研究。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訓練之諮詢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及發展事項。 |
本學院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一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一、本學院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各置首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首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考量上開兩中心整併後,僅置首長一人,副首長一或二人,其控制幅度有所增加,爰本學院首長及副首長之官職等仍維持與上開兩中心首長及副首長之官職等相同。 |
| 第四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及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
|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