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洪宗熠
洪宗熠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思瑤
吳思瑤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賴瑞隆
賴瑞隆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國書
黃國書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運鵬
鄭運鵬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明文
陳明文
施義芳
施義芳
陳其邁
陳其邁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焜裕
吳焜裕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歐珀
陳歐珀
林靜儀
林靜儀
鍾佳濱
鍾佳濱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之一 立法院除有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職權外,並有議決彈劾案、糾舉案之權。 立法院為行使職權,得經立法院會議或委員會決議,向中央各部會及其轄下各機關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必要時,得行使調查權,並得召開聽證會,要求相關官員及有關人士陳訴證言或表示意見。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並尊嚴對待相關官員及有關人士。 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九十條至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廢除監察院之修正,將監察院原有職權併入立法院;並將本屬國會之固有權能、輔助性權力─國會調查權,予以明確入憲規範,爰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條文。
第六條 憲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六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修正本條文。 二、廢除考試院;將考試院之現有職權歸屬至行政院,方不致因人事行政權被切割、分立,肇致疊窗架屋、權責不清,徒生憲政問題。 三、針對文官之考選事宜,則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設立獨立機關,由其職掌公務員之考試及功績制度保障事項;並毋須另於憲法中予以規範,併此敘明。
第七條 審計權由國家審計委員會行使。 國家審計委員會置委員三人,並以一人為委員長,任期四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國家審計委員會應於行政院決算提出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國家審計委員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修正本條文。 二、配合廢除監察院之修正,刪除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現行規定;並將增修條文第七條改為另設國家審計委員會之規定。 三、國家審計委員會,以獨立委員會方式運作之。國家審計委員會應就決算之審核,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四、憲法第九十條至憲法第九十條至第一百零六條,有關監察之相關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停止適用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