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思瑤
吳思瑤
賴瑞隆
賴瑞隆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莊瑞雄
莊瑞雄
鄭運鵬
鄭運鵬
姚文智
姚文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焜裕
吳焜裕
施義芳
施義芳
林靜儀
林靜儀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歐珀
陳歐珀
余宛如
余宛如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琪銘
吳琪銘
黃秀芳
黃秀芳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曼麗
陳曼麗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投票人數達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我國雖屬剛性憲法,惟仍須因應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變遷改變,使憲法與時俱進,以保障人民權益,故憲法必須具備合理之修憲程序與門檻,使其有修正之可能,同時亦須避免修憲頻繁而破壞憲政秩序之穩定,因此合理的修憲門檻必須在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 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需要雙重絕對多數決並經公民複決之高門檻,使修憲成為不可能之任務,與當代政治潮流有違,門檻過高將使憲法將無法隨政治、社會及經濟之變化而變遷,實非國家之福。 三、查我國歷年公民複決投票率,歷次最高僅為45.17%,均未超過投票人口之半數,顯見公投複決門檻已屬過高,早已被外界譏為「鳥籠公投」。故立法院於第九屆第一會期已進行公民投票法之修正案審查,並有大幅降低公民投票之成案與通過門檻之共識。而修憲複決門檻更高過一般公民複決案,公民複決案在我國多次施行後皆無法通過,更遑論門檻更高之憲法修正案。世界各國之公民複決門檻中,除丹麥對於投票率設有五分之二以上合格選舉人同意之門檻外,其餘國家多為無設投票率之簡單多數決規定,故我國之憲法修正門檻,實屬過高。 四、為落實社會共識並還憲於民,打破「鐵籠憲法」,爰建議我國修憲門檻應為漸進式之修正。爰修正為立法委員三分之一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而公民複決之門檻,即參考丹麥之立法例,由原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高門檻適度調降,俾我國修憲門檻於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