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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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投票人數達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我國雖屬剛性憲法,惟仍須因應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變遷改變,使憲法與時俱進,以保障人民權益,故憲法必須具備合理之修憲程序與門檻,使其有修正之可能,同時亦須避免修憲頻繁而破壞憲政秩序之穩定,因此合理的修憲門檻必須在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
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需要雙重絕對多數決並經公民複決之高門檻,使修憲成為不可能之任務,與當代政治潮流有違,門檻過高將使憲法將無法隨政治、社會及經濟之變化而變遷,實非國家之福。
三、查我國歷年公民複決投票率,歷次最高僅為45.17%,均未超過投票人口之半數,顯見公投複決門檻已屬過高,早已被外界譏為「鳥籠公投」。故立法院於第九屆第一會期已進行公民投票法之修正案審查,並有大幅降低公民投票之成案與通過門檻之共識。而修憲複決門檻更高過一般公民複決案,公民複決案在我國多次施行後皆無法通過,更遑論門檻更高之憲法修正案。世界各國之公民複決門檻中,除丹麥對於投票率設有五分之二以上合格選舉人同意之門檻外,其餘國家多為無設投票率之簡單多數決規定,故我國之憲法修正門檻,實屬過高。
四、為落實社會共識並還憲於民,打破「鐵籠憲法」,爰建議我國修憲門檻應為漸進式之修正。爰修正為立法委員三分之一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而公民複決之門檻,即參考丹麥之立法例,由原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高門檻適度調降,俾我國修憲門檻於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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