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琪銘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麗芬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瑞雄
莊瑞雄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賴瑞隆
賴瑞隆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吳思瑤
吳思瑤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素月
陳素月
姚文智
姚文智
段宜康
段宜康
黃國書
黃國書
施義芳
施義芳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其邁
陳其邁
鄭寶清
鄭寶清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尤美女
尤美女
林靜儀
林靜儀
陳歐珀
陳歐珀
黃秀芳
黃秀芳
鍾佳濱
鍾佳濱
林俊憲
林俊憲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亦於2014年起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政策,顯見我國公民素質歷經數十年之時空變遷,已有大幅提升,故憲法對於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檢討之必要。 三、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可工作、納稅;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惟依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 四、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十八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而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並於2016年開始施行;故自2016年起,我國將成為東亞民主國家中,唯一維持二十歲選舉權之高投票門檻國家。 五、四、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俾利深化民主。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二十歲降為十八歲,落實世代正義。原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