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鄭寶清
鄭寶清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洪宗熠
洪宗熠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施義芳
施義芳
吳思瑤
吳思瑤
賴瑞隆
賴瑞隆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焜裕
吳焜裕
鄭運鵬
鄭運鵬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素月
陳素月
邱泰源
邱泰源
尤美女
尤美女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段宜康
段宜康
林靜儀
林靜儀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琪銘
吳琪銘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林俊憲
林俊憲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三章之一 政 黨 本章增列。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國民得自由組成政黨,參與形成政治意見。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其內容以法律定之。 政黨之行為,不得違反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政黨於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亦為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的重要條件。有鑑於此,爰將組黨自由與政黨民主原則於本條加以明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或競選經費之捐贈。 三、政黨補助金。 四、前三款規定之孳息。 五、其他依本憲法收入之來源。 政黨應定期公開經費及財產之來源與用途。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本條施行日之所有財產,除能證明屬前項來源者外,應歸屬國庫。 一、政黨具有民主憲政運作之特殊功能與地位,為了讓民意之競爭站在立足點平等地位上,以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和自由權,政黨既不應是營利事業,亦不應是營利團體,更不應擁有超出合理進行民意匯聚和政治競爭所需之外之資源,以確保各政黨在平等基礎上從事活動之權利,方符合憲法第七條政黨平等之意旨。反之,如果有政黨仍保有戒嚴威權時代以來特權所得的不當財產,對其他政黨自會造成不公,難謂符合法治國之「政黨平等」原則;再者,政黨如利用此等黨產或孳息或再轉投資所得資金投入各項選舉,足以影響選舉公平性,亦已違反政黨競爭中「機會均等」原則,有礙民主政治之健全與發展。 二、有鑑於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爰分別明定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與定期公開之義務。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三 政黨除宣揚其理念之新聞紙、雜誌及圖書等出版事業者外,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其他事業或參與經營。 政黨不應為營利事業,亦應為營利益團體,更不應擁有超出合理進行民意匯聚和政治競爭所需之外之資源。爰此,除宣揚其理念之事業外,本條明文禁止政黨投資、經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