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章之一 政 黨 |
本章增列。 |
|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國民得自由組成政黨,參與形成政治意見。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其內容以法律定之。
政黨之行為,不得違反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
政黨於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亦為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的重要條件。有鑑於此,爰將組黨自由與政黨民主原則於本條加以明定。 |
|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或競選經費之捐贈。
三、政黨補助金。
四、前三款規定之孳息。
五、其他依本憲法收入之來源。
政黨應定期公開經費及財產之來源與用途。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本條施行日之所有財產,除能證明屬前項來源者外,應歸屬國庫。 |
一、政黨具有民主憲政運作之特殊功能與地位,為了讓民意之競爭站在立足點平等地位上,以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和自由權,政黨既不應是營利事業,亦不應是營利團體,更不應擁有超出合理進行民意匯聚和政治競爭所需之外之資源,以確保各政黨在平等基礎上從事活動之權利,方符合憲法第七條政黨平等之意旨。反之,如果有政黨仍保有戒嚴威權時代以來特權所得的不當財產,對其他政黨自會造成不公,難謂符合法治國之「政黨平等」原則;再者,政黨如利用此等黨產或孳息或再轉投資所得資金投入各項選舉,足以影響選舉公平性,亦已違反政黨競爭中「機會均等」原則,有礙民主政治之健全與發展。
二、有鑑於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爰分別明定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與定期公開之義務。 |
|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三 政黨除宣揚其理念之新聞紙、雜誌及圖書等出版事業者外,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其他事業或參與經營。 |
政黨不應為營利事業,亦應為營利益團體,更不應擁有超出合理進行民意匯聚和政治競爭所需之外之資源。爰此,除宣揚其理念之事業外,本條明文禁止政黨投資、經營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