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宜民
陳宜民
江啟臣
江啟臣
張麗善
張麗善
楊鎮浯
楊鎮浯
林麗蟬
林麗蟬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益勸募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期間,應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所得及收支報告按季辦理公開徵信,且應於勸募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前項勸募活動,其支出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八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一、有鑑於目前勸募團體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勸募活動期間每六個月辦理公開徵信,惟因勸募團體辦理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所得及收支報告之公開徵信,相關文書工作費時,且中小型公益團體因人力較精簡,行政人員常身兼數職,難以兼顧龐大的文書工作。若依現行施行細則每六個月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於資料累積與統計上恐因數量龐大而有疏漏。 二、另查,因重大天然災害之公益勸募辦理期間通常較長,現行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公開徵信之規定,恐因數量龐大而於資料累積與統計上發生疏漏,且與責信原則不符,難符民眾期待。 三、爰此,為兼顧責信原則,修正第一項,明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期間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將現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定之「每六個月」,改為「按季辦理」,提升至法律位階,以昭公信。 四、為使文義更臻精確,酌修第二項文字,將「開支」修正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