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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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前項第一款小客車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加徵百分之三十,四百萬元以上者,加徵百分之五十,五百萬元以上者,加徵百分之七十,六百萬元以上者,加徵百分之九十。 | 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
使用牌照稅自民國30年開始徵收,民國51年起以汽缸排氣量作為徵收標準,至今已逾75年,然時代變遷,科技進步神速,過去的架構已不符合目前產業的現況,也違反當初稅制設計的公平原則。故以車輛的完稅價格作為稅基乘數,同時縮小級距,以每百CC為單位,讓高價車輛能夠充分合理的為環境付出,同時減輕低價車輛的負擔,落實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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