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彥秀
李彥秀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許毓仁
許毓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但股票當日沖銷交易者,不在此限: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出賣股票人當日沖銷交易,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股票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者,免徵證券交易稅。 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一、為活絡台股量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於103年1月6日開放現股當沖交易,並大幅開放現股當沖交易標的範圍,惟市場交易動能仍未能大幅提升,當沖交易成交金額僅占大盤成交值10%左右,與國外市場(美國高頻交易占48.5%,日本約占市場45%)相比差距甚大。究其原因,係因我國投資人買賣股票所繳納證券交易稅3‰,而美、日未課徵證券交易稅,因證交稅負擔過重,造成當沖交易成本太高,嚴重妨礙現股當沖意願,無法有效提高市場週轉率。 二、為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增訂第二項,有關股票當沖交易課稅方式: (一)本條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係指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一項所訂:「委託人與證券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二)因當日沖銷交易部分,於當日進行一買一賣行為,其有價證券所有權並未實質取得有價證券再予賣出,故就當日沖銷交易部分免徵,僅究當沖交易券差部分課徵證交稅較為合理,且由於投資人交易成本降低,獲利空間加大,可提高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意願,提高股市週轉率,亦可帶動其他市場參與者交易意願,將可有效增加台股成交量,提升台股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