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條之一 政府應確保國家研究經費妥善運用,積極維護學術倫理,並確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正之處理原則。
前項有關違反學術倫理之定義、適用對象、類型、處罰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條學術倫理案件,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依查獲案件之補助或獎助金額給予一定比例之獎金。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但檢舉人同意時不在此限。檢舉人為檢舉所檢附事證虛偽不實者,依法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
前項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檢舉方式與程序、事證之檢附、檢舉人之身分保密、檢舉內容之調查、獎金之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年均編列400多億餘元國家科技發展預算,其中逾半經費用於補助學術研究,年平均200多億餘元,但科技部目前係由「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處理違反學術倫理事件,其涉及國家百億學術研究預算,且其中針對違反學術倫理人員之處置有停止補助及終身停權,涉及其權利義務,僅以要點規範,法律位階顯有不足,針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之處理宜有法律授權,爰增訂此條。
三、規定主管機關應提供檢舉獎金,鼓勵揭發違反學術倫理事件,積極遏止不當情事發生,但檢舉人檢附事證也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其應遵行之事項由主管機關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