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秀芳
黃秀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鄭寶清
鄭寶清
呂孫綾
呂孫綾
許智傑
許智傑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玉琴
吳玉琴
鄭運鵬
鄭運鵬
蔡適應
蔡適應
施義芳
施義芳
莊瑞雄
莊瑞雄
江永昌
江永昌
邱泰源
邱泰源
陳素月
陳素月
鍾孔炤
鍾孔炤
蘇巧慧
蘇巧慧
高志鵬
高志鵬
葉宜津
葉宜津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明文
陳明文
邱志偉
邱志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但依法核定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之執行事項,不在此限: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或擬定土地利用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此限: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土地利用計畫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辦法訂定之。 第十七條 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但依法核定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之執行事項,不在此限: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一、對於土壤污染管制區內之土地利用,為使地方主管機關能自主規劃朝多元化利用,於第二項增訂「擬定土地利用計畫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者,亦可於土壤污染管制區內進行土地利用行為。 二、第二項土地利用計畫審核之辦法,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