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趙正宇
趙正宇
呂孫綾
呂孫綾
蔡易餘
蔡易餘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焜裕
吳焜裕
蔡適應
蔡適應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羅致政
羅致政
蘇治芬
蘇治芬
蘇震清
蘇震清
洪宗熠
洪宗熠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修正本條中之擬訂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