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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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至指定之軍事學校報到接受教育期間,其身分、待遇,依軍事學校學生軍官基礎教育規定辦理。 前項學生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賠償及賠償依第十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 各軍事學校對前項學生應造具名冊連同兵籍資料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第十六條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至指定之軍事學校報到接受教育期間,其身分、待遇,依軍事學校學生軍官基礎教育規定辦理。 前項學生依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賠償及賠償依第十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 各軍事學校對前項學生應造具名冊連同兵籍資料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一、為配合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為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及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為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另於同日訂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為符合現行法規名稱,爰修正第二項所引用之法規名稱。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七條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者,初任少尉,並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五年,期滿退伍。但得依法申請續服現役。 未服滿前項現役最少年限者,應按比例賠償第十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領之各項費用、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賠償之免予賠償、分期賠償,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十七條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者,初任少尉,並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五年,期滿退伍。但得依法申請續服現役。 未服滿前項現役最少年限者,應按比例賠償第十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領之各項費用、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賠償之免予賠償、分期賠償,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一、為配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為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另於同日訂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為符合現行法規名稱,爰修正第三項所引用之法規名稱。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