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得委託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得委託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 前項機車排氣檢驗站之增減,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各轄區設籍車輛數及到檢數情形訂定後公告之。
為擴大機車排氣檢驗之據點與服務範圍,提升民眾檢驗之便利性,同時將促使申請設置管道資訊透明化,以達社會公平原則,爰刪除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