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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醫事檢驗師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吳思瑤
邱志偉
蘇震清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鄭運鵬
陳明文
鍾佳濱
林俊憲
陳亭妃
呂孫綾
李俊俋
陳素月
莊瑞雄
陳歐珀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醫事檢驗師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條之一 醫療機構設置之醫事檢驗單位名稱應冠以醫事檢驗之名。 醫療機構於本條修正施行前所設醫事檢驗單位,其名稱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辦理補正。
一、本條新增。 二、醫事檢驗師法自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制定公布以來,已逾十五年以上,但醫療機構設置之醫事檢驗部門名稱仍多有不一,為利民眾辨識醫事檢驗之專業,爰訂定第一項規定,並考量既存之醫療機構需時正名,並訂定補正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