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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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演藝廳前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
刪除演藝廳前四字。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戶外設施近期陸續完成噴泉廣場、中軸廣場、好客市集、池畔舞台等四處戶外廣場,併同演藝廳前廣場統稱為戶外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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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 第三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
條文不變,惟收費標準附表之場地名稱隨同第二條條文修正,將附表中之「演藝廳前戶外廣場」修正為「戶外廣場」,說明欄:第七點之演藝廳前戶外廣場文字配合修正並說明戶外廣場場址。費額部分,因其設施成本與演藝廳前廣場類同,且僅修正收費項目名稱,故不另作成本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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