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演藝廳前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刪除演藝廳前四字。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戶外設施近期陸續完成噴泉廣場、中軸廣場、好客市集、池畔舞台等四處戶外廣場,併同演藝廳前廣場統稱為戶外廣場。
第三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條文不變,惟收費標準附表之場地名稱隨同第二條條文修正,將附表中之「演藝廳前戶外廣場」修正為「戶外廣場」,說明欄:第七點之演藝廳前戶外廣場文字配合修正並說明戶外廣場場址。費額部分,因其設施成本與演藝廳前廣場類同,且僅修正收費項目名稱,故不另作成本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