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王榮璋
王榮璋
賴士葆
賴士葆
盧秀燕
盧秀燕
孔文吉
孔文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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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
江啟臣
徐榛蔚
徐榛蔚
張麗善
張麗善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羅明才
羅明才
陳宜民
陳宜民
徐志榮
徐志榮
吳志揚
吳志揚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水菸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一、更動第二條第一款,將使用水菸行為增列於「菸品」定義。 二、水菸是一種將菸草受熱後,透過盛水器皿,將燃燒後所釋放出的產物吸入身體,與香菸有些微不同,因此,有多數民眾常誤為水煙比吸菸安全,但其實並不然,近年許多研究指出,水煙管散發的煙霧含苯,可能會增加罹患白血病的風險。吸食一小時水煙涉及的煙霧吸入量是吸食一根煙的100-200倍。吸食後身體的一氧化碳水平也是一根煙所導致的至少4至5倍。 三、水菸通常會混合許多口味,因此,若與香菸比較,長期吸食水煙的次數多、吸入煙霧的深度大及每次吸煙的時間長,水煙使用者吸入的有毒化合物份量比吸食普通卷煙者更多;且水煙除了會散布尼古丁外,也更容易使人上癮。 四、水菸特殊的吸食方式,不僅是影響個人,旁人也會吸到。但是所產生的煙霧在通過水後仍含有大量有毒化合物,包括焦油、一氧化碳、重金屬和致癌化合物;且因為品質沒受到控管而導致更多問題,包括被混入毒品、或有害物質在其中等風險。將造成旁人更多的困擾與恐慌、甚至影響健康。現行法規中,吸食水菸行為卻不在菸害防制法吸菸行為定義中,以致於18歲以下青少年、孕婦,或於禁菸場所使用水菸皆無法可管,故此特提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給予法源依據規範。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增訂第四項。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宣導所需時間,修正增列第四項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