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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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用,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一、依現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係有編列春節慰問金,惟村(里)長平時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政策,協調地方事務,投入地方發展,扮演重要角色,其辛勞程度不亞於地方民意代表。
二、爰於第三項增列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用,以鼓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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