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宜民
陳宜民
葉宜津
葉宜津
賴瑞隆
賴瑞隆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呂孫綾
呂孫綾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琪銘
吳琪銘
洪宗熠
洪宗熠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施義芳
施義芳
黃秀芳
黃秀芳
李麗芬
李麗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洪慈庸
洪慈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海洋及漁業部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本院組織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及認證。 六、漁船及商船人員之教育、訓練及認證。 七、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一、本院之業務職掌範圍。 二、海洋保育人員、海巡執法人員、漁船及商船人員之管理,應個別回歸海洋保育署、海巡署、漁業署及航港署管理較妥。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本院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院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及漁業部會核定。 第五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本院研究人員職務、任用之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院之官等職等規定。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