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學聖
陳學聖
管碧玲
管碧玲
賴瑞隆
賴瑞隆
葉宜津
葉宜津
蘇治芬
蘇治芬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曼麗
陳曼麗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宜民
陳宜民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余宛如
余宛如
呂孫綾
呂孫綾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王榮璋
王榮璋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瑩
陳瑩
江永昌
江永昌
蔡易餘
蔡易餘
邱泰源
邱泰源
趙正宇
趙正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昆澤
李昆澤
蔡適應
蔡適應
陳歐珀
陳歐珀
郭正亮
郭正亮
洪宗熠
洪宗熠
鍾佳濱
鍾佳濱
林靜儀
林靜儀
何欣純
何欣純
邱議瑩
邱議瑩
施義芳
施義芳
林俊憲
林俊憲
吳思瑤
吳思瑤
黃秀芳
黃秀芳
段宜康
段宜康
洪慈庸
洪慈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海洋及漁業部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海洋資源永續管理與海洋運動休閒觀光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組織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監測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領海以內海洋漁業及保育相關規範執法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八、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九、海洋運動、休閒、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獎勵及管理。 十、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一、生態監測為海洋保育署重要任務,應明文訂定,以確保將來務必執行且於法有據。 二、修復台灣沿近海生態系的關鍵地帶在溼地、河川出海口及12浬內,為多數海洋生物繁衍之處,更是漁業資源與海洋觀光資源的根本。為徹底落實、加強漁業及海洋保育等法規的執法,形成12浬內高密集保護網,增訂第五項,明確賦予海洋保育署執法工作。 三、增加第八項「海洋運動、休閒、觀光產業」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幕僚長之職稱官等。
第五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與監測、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分署亦須執行海洋生態監測工作。
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勤務需求之法源。
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明定外派人員之依據。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維持為文警併用之機關。
第九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本署文警併用,依各項人員適用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