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及漁業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宜民
陳宜民
陳曼麗
陳曼麗
莊瑞雄
莊瑞雄
葉宜津
葉宜津
賴瑞隆
賴瑞隆
趙天麟
趙天麟
呂孫綾
呂孫綾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琪銘
吳琪銘
洪宗熠
洪宗熠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邱議瑩
邱議瑩
李麗芬
李麗芬
施義芳
施義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洪慈庸
洪慈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及漁業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海洋及漁業部為辦理氣象業務,特設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 中央氣象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與法規擬訂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天文等現象相關觀測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預報或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之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供應。 五、氣候現象及其變遷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推行與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之核發。 七、本局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輔導及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促進、科技研發、作業與技術人才培育及與國外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