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海洋及漁業部為辦理水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
水產試驗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星遙測應用研究、水產資訊整合、研發成果保護與管理運用及水產技術服務。
二、水產資源調查與評估、漁場環境、生態系及漁業技術研究。
三、水產生物之生理生態、繁養殖技術、遺傳資源保存育種、基因改造水產生物評估及防疫研究。
四、水產品加工、水產機能成分萃取、保健功效評估及水產生物資源有效應用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水產試驗研究事項。 |
本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至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院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其職務由研究員兼任。 |
|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及漁業部核定。 |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
|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本所官職等之相關規定。 |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