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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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每一時段之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參酌英國對於電視廣告排播、廣告數量和分配等規範,限制插播廣告次數,以及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