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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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獎章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動頒給外,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首長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會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三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推薦。但機關首長請頒者,由其上一級機關首長推薦。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前二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一、依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公教人員僅得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首長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僅得由其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倘上述機關、團體、首長或主管因故或漏未推薦,不免生遺珠之憾;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會)本於職掌,對於具農業專業之受獎者知之甚詳,爰增列本會主動頒給之權限,另參考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規定,修正第一項,並將第二項移列第一項後段。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爰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