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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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補償及回饋事宜,係指: 一、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禁伐補償事宜。 二、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之造林獎勵事宜。 三、原住民保留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其土地使用分區經編定為保護區及風景區之造林獎勵或禁伐補償事宜。 前項獎勵、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由執行機關辦理之。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禁伐補償金、免費供應種苗、造林回饋金及長期低利貸款。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補償及回饋事宜,係指: 一、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禁伐補償事宜。 二、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之造林獎勵事宜。 前項獎勵、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由執行機關辦理之。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禁伐補償金、免費供應種苗、造林回饋金及長期低利貸款。 |
一、且鑑於台灣地形高低懸殊,地勢錯綜,且地震、颱風頻仍,加上人為的超限利用,過度開發和破壞,以致於山崩與土石流災害不斷。政府近年投入大量經費及人力,並整合「森林永續經營」、「森林資源多目標利用」及「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理念,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能,積極推廣人工造林計畫。
二、全國24萬公頃之原住民族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編定為林業用,面積計有18萬公頃(佔全國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74%),原住民的居住空間及經濟活動明顯設限。另考量原住民族基於國土保安、水質涵養、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皆積極配合造林及保育政策,以致保留地在這種條件限制下,雖擁有土地所有權利卻無權實際使用,而沒經濟效益產出,原住民族生存及財產權益蒙受極大的衝擊,基本生存空間也面臨嚴峻的挑戰及壓縮。
三、查本條例現行規定,其適用補償及回饋事宜,僅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禁伐補償,以及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之造林獎勵事宜者。惟對於現行原住民保留地之獎勵造林或禁伐補償之事宜,僅係針對都市計畫區外之非都市土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編定為林用或農牧用地者,惟原住民族地區仍有鄉(鎮、區)區域其部分範圍位處都市計畫區域內者,如: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其當地原住民族即多次反應其原住民保留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惟土地編定為保護區或風景區僅能造林使用,且土地使用亦遭致都市計畫法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而遭畫設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土地使用長年遭致限制,影響其生存及財產權益甚鉅,有鑑於此,特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其土地使用分區經編定為保護區及風景區者,其依然可享有造林獎勵或禁伐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