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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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權利人依本法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相關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第十五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一、我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請領後的各項給付,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爰此,為提升我國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退休條例」,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本法請領退休金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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