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李彥秀
李彥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毓仁
許毓仁
張麗善
張麗善
顏寬恒
顏寬恒
王惠美
王惠美
曾銘宗
曾銘宗
楊鎮浯
楊鎮浯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權利人依本法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相關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十五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一、我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請領後的各項給付,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爰此,為提升我國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退休條例」,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本法請領退休金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