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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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者,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第三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者,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一、依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之優待;另有關內政部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公告八十三年次以後常備役體位役男可申請服替代役,且役期縮短為四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一節,經考量法律衡平性及本辦法立法意旨,針對役期少於一年之替代役役男,不予加分優待,爰修正第二項;其理由如下:
(一)本辦法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時,業已排除四個月役期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加分優待,且本辦法自四十九年訂定迄今,社會狀況已有極大不同,有鑒於目前大學升學管道已相當暢通及多元,役男服役年限業逐年減少,已降低其與社會或學業脫節之狀況。
(二)為弭平社會爭議及符合平等原則,本辦法維持在營服役期間達義務役法定役期(現行實務上為一年以上,包括折減之役期)者始予加分優待之做法,針對役期少於一年之替代役,不予加分優待。
(三)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符合加分資格者,於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入學時,應繳交特殊身分學生報名證明文件,並依其身分別準用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另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雖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惟不予加分優待。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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