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及漁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學聖
陳學聖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孔炤
鍾孔炤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歐珀
陳歐珀
郭正亮
郭正亮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余宛如
余宛如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焜裕
吳焜裕
邱泰源
邱泰源
洪宗熠
洪宗熠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曼麗
陳曼麗
葉宜津
葉宜津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玉琴
吳玉琴
趙正宇
趙正宇
邱志偉
邱志偉
林靜儀
林靜儀
陳亭妃
陳亭妃
尤美女
尤美女
江永昌
江永昌
陳瑩
陳瑩
蔡易餘
蔡易餘
劉建國
劉建國
蔡適應
蔡適應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其邁
陳其邁
王定宇
王定宇
吳思瑤
吳思瑤
陳宜民
陳宜民
林昶佐
林昶佐
黃秀芳
黃秀芳
陳明文
陳明文
何欣純
何欣純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俊憲
林俊憲
施義芳
施義芳
李麗芬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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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及漁業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全國海洋保育、海洋漁業、海域與海岸巡防、航政及港政、海洋運動休閒觀光、研究等業務,特設海洋及漁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海洋及漁業部之設立目的。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漁業與漁港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運管理法規、海運、自由貿易港區與國際運籌發展、商港及遊艇港建設與管理之擬定、策劃及督導。 六、海運事業、港務公司管理業務、自由貿易港及商港管理業務之督導。 七、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運動休閒觀光、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十、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十一、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十二、氣象相關業務之籌劃及督導。 十三、所屬海洋研究、水產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四、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及辦理事項。 一、海洋及漁業部之業務職掌範圍。 二、「海洋漁業」系指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的第六項「航業及海洋漁業」之「海洋漁業」,其有別於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由省立法並執行之”及”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之「漁牧」,後者此漁乃不具海洋、海漁性質之淡水漁撈。 三、第五、六、十項參酌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文字。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次長之任命,應就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永續管理等政策專長衡平考慮。 一、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為確保體現設立海洋及漁業部之初衷與宗旨,符合國民對永續海洋、保護海洋生態與發展負責任漁業之期待,次長任命應明訂分別聘用具海洋保育及永續漁業管理思維之專業人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及海洋運動休閒觀光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四、航港署:規劃與執行航務、船舶、船員、港政及航行安全等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中央氣象局:執行全國氣象事項。 一、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名稱及業務。 二、海洋首要保育生態、確保海裡有魚,才會有漁業存在。有了漁業,才會延伸出海巡署的護漁、漁船進出檢查等相關業務。 三、海洋保育工作成果展現與海洋運動休閒觀光資源密不可分,故應由海洋保育署主政海洋運動休閒觀光產業發展之推動。 四、船舶港口及航務管理與漁業、海洋休閒遊憩密不可分,應納入海洋及漁業部,共同協調海域使用衝突及相關產業發展。 五、現今地方船舶檢查工作已回歸中央,航港局業務增加;未來配合發展海洋休閒觀光產業,遊艇港之投資與管理業務可預期將會日重,加上部內「司」數量有限,部內能量應保留彈性以備運用於缺乏次級機關之新興海洋業務上。故應賦予航港局相關政策規劃功能,提升為航港署,共同擔負更多責任。 六、氣象與海洋緊密相關,應納入海洋及漁業部,以加強整合海洋及大氣業務與科研,建置完整資料庫。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中海洋保育、漁業永續管理及航港管理之海洋專業人員應各占四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四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俟本法施行四年後,本部不再任用軍職人員。 一、為確保體現設立海洋及漁業部之初衷宗旨,符合國民對永續海洋、保護海洋生態、永續漁業發展、培植海洋觀光產業、強健海運體質及船港管理整合之期待,應確保海洋專業任用,以打造強有力的海洋國家,本部應大幅納入海洋保育、責任漁業管理、航港管理、海洋運動休閒觀光等各領域人才。 二、憲法第一百四十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為落實台灣海洋解嚴,朝正常海洋國家發展,部本部應設軍職任用之落日條款。
第八條 本部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規定。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