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學聖
陳學聖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瑩
陳瑩
李俊俋
李俊俋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江永昌
江永昌
陳歐珀
陳歐珀
蔡易餘
蔡易餘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王榮璋
王榮璋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玉琴
吳玉琴
趙正宇
趙正宇
高志鵬
高志鵬
洪宗熠
洪宗熠
郭正亮
郭正亮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曼麗
陳曼麗
呂孫綾
呂孫綾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尤美女
尤美女
陳亭妃
陳亭妃
邱泰源
邱泰源
蔡適應
蔡適應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劉建國
劉建國
陳其邁
陳其邁
王定宇
王定宇
吳思瑤
吳思瑤
陳宜民
陳宜民
林昶佐
林昶佐
黃秀芳
黃秀芳
趙天麟
趙天麟
林俊憲
林俊憲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明文
陳明文
楊曜
楊曜
施義芳
施義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羅致政
羅致政
段宜康
段宜康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一、為呼應國際海洋發展趨勢、因應東海及南海日趨嚴峻情勢、積極策進海洋事務之應有作為,我國應建立強而有力之海洋主管機關。 二、「海洋委員會」改設「海洋及漁業部」後,行政院將有十五個部,爰修正第二十九條文第二項。
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二十個為限。 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因應增加海洋及漁業部,業務司級單位之總數由以一百十二個為限,修正為以一百二十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