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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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
一、為呼應國際海洋發展趨勢、因應東海及南海日趨嚴峻情勢、積極策進海洋事務之應有作為,我國應建立強而有力之海洋主管機關。
二、「海洋委員會」改設「海洋及漁業部」後,行政院將有十五個部,爰修正第二十九條文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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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二十個為限。 | 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
因應增加海洋及漁業部,業務司級單位之總數由以一百十二個為限,修正為以一百二十個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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