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退休教職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受聘於由學校法人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且受聘之每月報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六成五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
一、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並增訂第一項第四款設定停發月退休金之條件。
二、為避免領受月退休金之人員於退休生效後,因犯貪瀆案件經判刑入監服刑,在尚未執行褫奪公權期間,其仍可領受月退休金,及被通緝期間仍得領取月退休金等情事,衍生政府資助逃亡與藏匿之嫌,應予限制以符合月退休金領受之正當性。
三、查目前私立學校多領有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並佔學校經費比例甚高,公立學校教職員若於退休後轉往私校任教,即可兼領新職之薪俸與公立學校教職之月退休金,恐有損政府退休財源分配之正當性與公平性,為解決長期以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轉任私立學校任教之情事,又實有加以規範之必要。
四、公立學校退休之教職員轉任私立學校職務,恐不利青年教職員就業並排擠其求職機會,私立學校無法積極培養新血,亦有造成教育現場人才流動遲滯之虞。
五、綜上,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領受退休金之限制條件,以維護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並促進青年就業與人才流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