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焜裕
吳焜裕
劉世芳
劉世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賴瑞隆
賴瑞隆
黃國書
黃國書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曼麗
陳曼麗
蘇巧慧
蘇巧慧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葉宜津
葉宜津
吳思瑤
吳思瑤
趙天麟
趙天麟
羅致政
羅致政
鍾佳濱
鍾佳濱
蔡培慧
蔡培慧
李麗芬
李麗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退休教職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受聘於由學校法人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且受聘之每月報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六成五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一、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並增訂第一項第四款設定停發月退休金之條件。 二、為避免領受月退休金之人員於退休生效後,因犯貪瀆案件經判刑入監服刑,在尚未執行褫奪公權期間,其仍可領受月退休金,及被通緝期間仍得領取月退休金等情事,衍生政府資助逃亡與藏匿之嫌,應予限制以符合月退休金領受之正當性。 三、查目前私立學校多領有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並佔學校經費比例甚高,公立學校教職員若於退休後轉往私校任教,即可兼領新職之薪俸與公立學校教職之月退休金,恐有損政府退休財源分配之正當性與公平性,為解決長期以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轉任私立學校任教之情事,又實有加以規範之必要。 四、公立學校退休之教職員轉任私立學校職務,恐不利青年教職員就業並排擠其求職機會,私立學校無法積極培養新血,亦有造成教育現場人才流動遲滯之虞。 五、綜上,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領受退休金之限制條件,以維護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並促進青年就業與人才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