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焜裕
吳焜裕
趙天麟
趙天麟
蘇震清
蘇震清
劉世芳
劉世芳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莊瑞雄
莊瑞雄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琪銘
吳琪銘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李麗芬
賴瑞隆
賴瑞隆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蔡培慧
蔡培慧
蘇巧慧
蘇巧慧
吳思瑤
吳思瑤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其中第十九條亦明定各級機關副首長人數及職務列等。且依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除法務部、文化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科技部因已完成組織法修正,得設立二位政務副首長,惟其餘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尚未完成相關組織法修正之機關,仍受限於現行法令規定而無法增設。 三、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內政部職掌業務日趨繁重,然卻受限於現行法令而無法再行增設政務副首長。為維持政府運作效能,爰提案修正內政部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使其副首長人數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