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琪銘
吳琪銘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歐珀
陳歐珀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莊瑞雄
周春米
周春米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曼麗
陳曼麗
姚文智
姚文智
呂孫綾
呂孫綾
黃國書
黃國書
趙正宇
趙正宇
王定宇
王定宇
陳素月
陳素月
鄭運鵬
鄭運鵬
洪宗熠
洪宗熠
鍾佳濱
鍾佳濱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一、105年10月5日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因風災巡視遇土石流不幸罹難,因里長並非法定公職人員,無法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僅能依台東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採互助會方式,每個月繳交一定金額,意外發生時請領喪葬互助金8萬元,引發各界議論,紛紛替里長抱不平。 二、96年2月13日內政部廢止「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各縣市另訂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可請領金額不一,高雄市為最多30萬元,桃園市20萬元、新北市15萬元、台中市8萬元、台東縣亦是8萬元,各界忿怒不平,桃園市政府率先訂定「桃園市里長因公殉職撫卹自治條例」,明訂發給150萬撫卹金,為保障全國村里長有一定相同之保障,爰此修法增列因公殉職撫卹金,俾利法規一致性及完整性。 三、有鑑於村里長為民服務項目五花八門,反映區里意見、傳達政令,不分晝夜為民服務,係行政服務最前線之工作人員,基本權利卻被漠視,為使村里長安心協處公務,增列年終工作獎金,保障村里長基本權利及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