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宜民
陳宜民
張麗善
張麗善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蔡培慧
蔡培慧
王惠美
王惠美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該管機關得公告下列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於一定距離範圍內,實施限建或禁建。 二、禁止或限制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偵察行為。 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行傘及其他飛行物體飛越其上空。 四、於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鳥類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五、捕殺侵入軍用飛機場而顯有危害飛航安全之牲畜、飛鴿及鳥類。 六、其他影響重要軍事設施及裝備安全行為之事項。 第一項管制區及其一定距離範圍內,限制當地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民入出申請及第三項所定一定距離範圍、禁止或限制之高度,其審核及公告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項第一款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依土地稅法辦理。 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一、「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係於76年公布施行,迄今已將屆三十年,時至今日之國防安全及社會安全等時空環境早已不同以往,面對科技日新進步、武器裝備更新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已無須再將山地列為管制區,爰應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刪除山地為管制區之規定。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已明文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爰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及其一定距離範圍內,限制當地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國防部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為維護各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安全,增列空拍機等6項禁止或限制事項,由於相關禁止或限制事項涉及影響人民權益,明定須依其特性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訂定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