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三十四條之一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重大過失者,法院應依職權或分會之聲請,裁定命該管檢察署負擔基金會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一、起訴所附證據顯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二、於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之事由而不撤回。 三、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 | 一、本條新增。 二、歷年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經費來源,政府補助為最大宗約占九成經費。目前司法院於創立時編列5億元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惟相較歐美、日本等國家動輒數百億經費挹注,明顯不足。 三、為避免法律扶助資源浪費,在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而有重大過失時,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