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蔡易餘
蔡易餘
余宛如
余宛如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郭正亮
郭正亮
李昆澤
李昆澤
周春米
周春米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素月
陳素月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蘇震清
蘇震清
鍾孔炤
鍾孔炤
劉世芳
劉世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律扶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四條之一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重大過失者,法院應依職權或分會之聲請,裁定命該管檢察署負擔基金會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一、起訴所附證據顯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二、於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之事由而不撤回。 三、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 一、本條新增。 二、歷年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經費來源,政府補助為最大宗約占九成經費。目前司法院於創立時編列5億元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惟相較歐美、日本等國家動輒數百億經費挹注,明顯不足。 三、為避免法律扶助資源浪費,在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而有重大過失時,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