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許智傑
許智傑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瑩
陳瑩
邱泰源
邱泰源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明文
陳明文
蔡適應
蔡適應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劉世芳
劉世芳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曼麗
陳曼麗
王榮璋
王榮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此款情形若發生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應處以兩倍之罰鍰。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 二、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突如其來之掉落物,常造成高速行駛中之車輛驟然煞停遭後方來車追撞,或緊急閃避擦撞他車及護欄。此類事故輕則造成車損,重則人員傷亡。而執法單位除執行一般取締公務外,更需冒險撿拾掉落物,成效不彰。造成風險的責任,應為行為人所承擔。為降低其對高速公路行車風險,並確保廣大用路者的行車安全,爰提出本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