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柯建銘
柯建銘
邱志偉
邱志偉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賴瑞隆
賴瑞隆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宏陸
張宏陸
洪宗熠
洪宗熠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瑞雄
莊瑞雄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徐永明
徐永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條之一 若動物兼具有兩種以上之分類屬性時,應依保護程度較高之法令規範。 一、本條新增。 二、觀察我國現行動物保護之法體系,目前動物大致分成五類,即 (一)寵物:以動物保護法規範。 (二)經濟動物:以動物保護法及畜牧法規範。 (三)實驗動物:以動物保護法規範。 (四)野生動物:以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範。 (五)展演動物:以動物保護法規範。 結果形成「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畜牧法」重疊適用,主管機關將各自為政,而不利管理。故當動物兼具兩種以上之分類屬性時,應有明文法令規範其適用。 三、舉例言之,以經濟動物,如迷你豬作為寵物飼養時,或以寵物犬做為實驗動物進行實驗時,為落實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本法第一條參照)即應分別適用保護程度較高之動物保護法中與寵物相關之章節。又何者保護程度較高,應參酌動物之福祉,不得僅以人類利用動物之目的為審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