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王定宇
王定宇
蕭美琴
蕭美琴
郭正亮
郭正亮
余宛如
余宛如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琪銘
吳琪銘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明文
陳明文
邱泰源
邱泰源
趙正宇
趙正宇
陳其邁
陳其邁
蔡適應
蔡適應
施義芳
施義芳
鍾孔炤
鍾孔炤
莊瑞雄
莊瑞雄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給予特別慰助金;其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予醫療照顧及安置就養;致全殘廢、半殘廢或殉職者,應教養其子女至成年或大學畢業。其醫療照顧、安置就養、子女教養對象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二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其於修正施行前已支出之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比照第二項所定辦法,核實給與。 前四項之特別慰助金、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子女教養,應由各隸屬機關編列預算辦理;另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付或補助者,應予抵充。 第十四條 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編列預算給予特別慰助金。但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發給給付者,應予抵充,其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特勤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明確規範給與特別慰助金、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子女教養之適用對象為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爰修正第一項;另將本項有關編列預算及但書之抵充規定移至第五項。 二、為建置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傷害以致傷殘之特勤及特勤編組人員醫療安養照護制度,第二項增訂「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機制;另有關醫療照護、安置就養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參照該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併同移列之現行條文第四項規定合併規範,至其內容並參照「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至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予以訂定。 三、第三項定明特勤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給予教養,惟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始制定公布本條例,其原意應指子女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給予教養,故「修正」二字應係誤植,予以刪除;另增列特勤編組人員之適用,以符本條例之意旨。 四、基於第二項新增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予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為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迄今,有是類情形者,亦能併予照護,爰增訂第四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有第二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至其於修正施行前已支出之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比照第二項所訂辦法,核實給與。 五、增訂第五項,除自第一項移列有關編列預算及但書之抵充規定外,並酌修訂名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各隸屬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四項之特別慰助金、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子女教養等事宜。